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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被处分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ng体育官网入口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0日,北京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京关中缉违字[2019]0043号)》显现,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则,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行政处分决议书指出,2018年7月30日,北京斯帕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微区X射线荧光光谱仪一台(报关单号314),在进口过程中申报税号为9027300000,关税税率0%,经确定,上述产品应归入税号90221990,关税税率2%,当事人公司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四)之规则,中关村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